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广西铁路“点灯人”冷雨夜守护春运安全******
(新春走基层)广西铁路“点灯人”冷雨夜守护春运安全
中新网玉林1月12日电(谭育俊)1月11日凌晨4时,天黑漆黑漆、冷雨绵绵。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工务段玉林二场工区11名职工集结在黎湛线玉林二场道岔旁,借着扎在头上的头灯光亮,在黑夜冷雨中进行检修道岔设备作业。
连日来,广西玉林地区冷雨纷纷。由于受低温影响,钢轨容易受冷收缩引起设备变化,为确保春运线路设备安全,该段加大站场设备检查整修力度,组织职工强化设备检查巡查,及时整修线路设备病害,为春运安全保驾护航。
玉林工务段职工顶着寒风冷雨在线路上进行拨道校正方向作业。 李慕传 摄“春运期间列车开行密度大、钢轨设备负荷加重,现场又低温阴雨,设备容易引起变化。我们今天作业的项目就是检查站线股道和道岔设备,及时发现和加固轨道连结零件,处理影响线路质量的问题,稳定线路基础,增强设备防寒能力。”在现场跟班作业的玉林线路车间党支部书记李慕传边走边说。
接到防护员“可以上道作业”的通知后,李慕传把职工分成两组,一组5人,分别由工区副工长古雨杭、班长陈宇飞带队,在南、北头道岔、股道区段展开检修作业。
玉林工务段职工在线路上对钢轨接头进行修理加固。 谭育俊 摄雨一直下,细雨夹着寒风尽往脖子里钻。古雨杭手拿检查锤逐一敲击钢轨扣板上的螺丝、螺栓,每隔一根轨枕就弯下腰用反光镜伸入轨底,反照检查轨底是否有病害、伤损。只见他一会拿起道尺检查钢轨水平、轨距,一会又拿出记录本记录着检查数据,还时不时叮嘱工友们要细心,不漏敲、不漏看、不漏检,不放过任何一处不良处所。
玉林工务段职工在线路道岔上进行病害整修作业。 谭育俊 摄弯腰、蹲下,锤起、锤落,加固、拧紧,一路检一路看一路记,职工们在有条不紊地作业着。
从当日凌晨4时至9时30分,古雨杭和工友们在风雨中连续奋战了5个多小时,完成检查道岔31组、股道3.2公里的作业任务。而他们的鞋子早已灌满了水,身上衣服也被雨水打湿,就这样不惧风雨寒冷,用心用情守护着春运旅客的回家平安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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