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蓝皮书:中德在绿色经济和数字经济领域存在巨大合作空间******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李京泽)由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日联合发布的《德国蓝皮书:德国发展报告(2022)》指出,除了汽车等传统合作行业,在气候变化和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中德两国在绿色经济和数字经济领域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间。
在绿色经济方面,蓝皮书称,德国是环保和气候变化领域的先行者,有许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应对气候变化是中德最具潜力的合作议题。
在数字经济方面,蓝皮书认为,对于中国而言,数字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同时对传统生产方式变革具有重大影响。在传统制造业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德国面对数字技术的冲击,较早从政策层面推动数字技术发展以及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中德若能在尊重各自数字主权的基础上,加强战略对话,将在数字技术以及多边数字治理合作方面拥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蓝皮书指出,德国新一届政府的科研创新政策在结构上不会出现重大的调整或转折。在当前新冠疫情、气候变化以及德国国内与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变化的因素叠加下,推动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将仍然是新一届政府最重要的两大任务。此外,新一届政府将更积极地参与欧洲研究区建设、打造国际化科研创新网络。
蓝皮书还指出,欧洲内部离心力继续上升。欧盟成员国围绕财政、能源、移民等政策仍旧分裂严重。作为欧洲主要国家,德国需要推动欧洲抑制离心力、加强内部团结。(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