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70年丨周秉德:我很怀念在中新社的日子******
作为周总理的侄女,周秉德也是陪伴周总理夫妇时间最久的周家晚辈。
她于1988年进入《华声报》工作,1994年调入中新社,担任副社长,1998年4月退休。
▲周秉德女士时间过得飞快,转瞬之间,我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已经24年了,回首往事,历历在目,恍如隔日。
骑单车,练就心宽体壮
我在《华声报》和中新社工作11个年头,上下班大都是骑自行车,风里来雨里去,其乐融融。
我觉得骑自行车上下班既锻炼身体,活动筋骨;又一路赏光看景,心旷神怡;用现在的话说,还低碳环保,有利环境。
在工作中,我对分管的行政、财务和技术部门的主任们常常强调:我们这些部门的职责,就是全力保障为新闻采访业务服务,我们就是配角,没有新闻采访业务,我们这些部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各部门主任也认可,都拧成一股绳,全心全意为新闻业务服务。大家相处非常愉快,基本上称名道姓,有的司机都叫我“秉德”,我也喜欢这样称呼。
主任们有事推门就进我屋,有些事在楼道边走边谈就解决了。我很怀念那些日子。
电脑化,首创采编大平台
初到中新社,虽已年近花甲,仍非常想为中新社再干些事情。
在一次社委会上,大家谈到,互联网已在欧美率先使用,国内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的公司机构已照猫画虎地学了起来。我们也应该尽快走这条路。
我想,我们新闻单位一定要跟上时代的脚步。
当时中国还没有进入网络时代,我首先要求技术部做好电脑系统的程序配备;并给记者编辑们办了几期电脑培训班,要大家学会用电脑打字、联网。
经报社委会决定,将四楼改造为现代化的大平台办公方式。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1996年,中新社首个电脑大平台办公终于建成了。中新社一些编辑记者终于从纸笔中解放出来,向电脑化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现在,中新社从3楼到7楼,已都是电脑化、网络化大平台办公了,这变化太大了。回想当年,还能为中新社电脑现代化建设干出了这么一件打基础的事,心中尚感自慰。
进行近二百次讲座,接受逾百次采访
在周恩来诞辰110周年之际,我组织了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老一代革命家子女等百多人,到家乡江苏淮安参与了多项纪念活动。
2004年以来,在香港和澳门,我以“周恩来邓颖超研究中心顾问”身份,与中央文献研究室协同香港、澳门有关单位举办了6次有关周恩来的展览,受到港澳同胞、特别是青少年的热烈欢迎。
▲周秉德出席电影《周恩来回延安》在香港新光戏院的首映礼二十多年来,我应邀到北京和外地几十所大学,国家机关一些部委党校、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近二百次《在身边感悟伯父周恩来的人格风范》《传承红色家风 弘扬革命精神》的讲座,宣传共产党领导人的严于律已、平等待人、艰苦朴素、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华之崛起而奋斗终生的高尚品格及光辉业绩。
▲周秉德出席“海棠绽放纸短情长——周恩来邓颖超书信图片展”发布活动清华大学举办的企业老总班,一位老总听了两次,又把我请到他们单位去讲座。
平时,特别是重大纪念日前,我要接受上百次电视台、报刊杂志的采访,介绍伯父的高风亮节及在各个重大历史时期的重要作用及我亲身感受的教育等。
2010年和2011年,日本NHK电视台根据我的《我的伯父周恩来》一书,先后6次来京,采访80多人,编辑出4集专题片《亲人及亲信口述周恩来》。该片于2011年8月1日至4日晚8时黄金时段播出,引起日本知识界强烈反响。
同年10月,日本法政大学华籍女教授王敏来京时,对我说:“这部电视片在日本反响热烈,好多人说,日本要有这样的领导人该多好!现在周恩来在日本是大家谈论最多的话题。”看来,这对促进中日友好的民间交流,也能起到一些作用了!
我参加的各项活动,都会表明自己是中新社的退休人员。我也以此为傲。
作者:周秉德
一折保时捷,误会如何解?******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近日,某地一家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2月2日《法治日报》) 平均售价100多万的豪华车,一折出售,优惠力度之大,也难怪让人心动。然而,除了心动外,可能更多的是疑惑。相信那些下单了的客户也会抱有疑问,“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这可能吗?”当然,或许有更多人的心里会出现另一个声音,“万一这是真的呢?”于是乎,争执就由此产生了。 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出现“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纠纷不断。人们争论的焦点,往往在于其“重大误解”的认定上。 何为“重大误解”?按字面意思,可以简单理解为双方信息存在误差,而且其中一方会因为误差造成出现重大损失。实际上,按照我国民法典对重大误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确实是商家无心之失或技术故障,导致出现极不公平的“乌龙”订单,商家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重大误解”的解释,一般是由商家“自证”,而消费者却难以考证,这就让消费者在天然上处于信息弱势一方。当误解情形不明显,或存在商家刻意引流的情况下,重大误解制度更有可能成为某些商家暗箱操作的“遮羞布”,这就与其设立的初衷事与愿违了。 其实,按照公平与诚信的交易原则,若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重大误解,就如本次的“一折保时捷”,商家为避免重大损失而行使撤销权,这无可厚非。但误会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商家拿出真诚实意,主动向消费者寻求谅解、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的信赖受损也应有相应的补偿。而任何私下强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有可能加深误解,而且也不合法律程序,有可能背上新官司。 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商家恶意引流、肆意操纵标价的行为,要敢于维权。当然,捡漏之心,人皆有之,但一个诚信友善的消费者,也不应拿别人的错误来“奖励”自己。 (陈文杰)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